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八)收藏
- 类型
- 时事政治
摘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歪曲、丑化、亵渎、虚构、否定长征历史和长征精神以及相关人物、英雄烈士、事件的。
正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歪曲、丑化、亵渎、虚构、否定长征历史和长征精神以及相关人物、英雄烈士、事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或者退役军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中挪用资金、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